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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召开

自五四宪法至其后历部宪法的修改,都没有改变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事实,中国共产党的合法地位从未动摇。

作为一个超大规模的复杂社会,中国在国情方面的特殊性,以及网络化与信息化的发展程度的差异,使得在数据的社会治理上,我们并无现成的方案可供照搬。通过对告知事项、各情形中的同意要求、撤回同意权等做出明确规定,知情—同意的保护机制或有望借此得到贯彻与落实。

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召开

国家机关除了作为个人信息的处理者之外,也可能以数据主体的保护者或利益冲突的调解者的角色出现,承担起监管方面的职能。三是草案试图构建以二元机制为支柱的法律保护框架,即在知情—同意的机制外,引入对信息处理者的合规要求的机制。我们在手机上使用的所有App,网络科技公司提供的宣称是免费的所有服务,其实都不是无偿的。其三,草案专门对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与相应职权作出明确,但对如何确保其合法合理地履行职责并无具体规定。【中文摘要】在信息时代,数据被认为是比石油更为珍贵的资源。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至少在如下方面取得重要成效:一是在落实信息收集环节的知情—同意的机制方面,草案出台了比较切实的举措。其一,草案在明确个人在信息收集与处理环节享有诸多权利的同时,并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与之配套,使得个人事实上根本难以对信息处理者提出权利主张。首先,社区治理应以民生维权为价值取向。

对于户籍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购房或租房居住满一定期限者,可以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选民资格证明后,在现居住地申请进行选民登记,并且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列入居民名单。基层政府交给基层自治组织委办的行政事务越来越多,自治组织彻底行政化。在他看来,商谈的目的是对于什么可以被通约化达成一种共识。城市社区综合信息平台的使用扩展了信息表达的机会,提供了了解社情民意的渠道,有效提高了民生服务的效率。

社区民主决策关乎每一个参与者的自身利益,亦关系到邻里和睦与和谐社区建设。社会和谐与社会稳定是一种正相关关系。

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召开

现行立法对于社区公共事务的范围并无明确界定,对于物业公司与居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也没有说明,导致实务中多头管理和职能交叉,并引发法律法规适用的混乱。智能动态监控不仅支持智能检索与智能研判,还能够实现跨域、跨平台传递结构化数据。智慧城市要求数据共享,大数据时代人户分离的公民是否在原户籍所在地具有选民资格,是否在现居住地居住满一定期限,智能管理系统会自动统计和计算,符合条件者可以自动纳入居民名单,无须依申请而认定,有效避免了居民身份认定的真空地带。近年来,网格化管理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的代名词。

这种传统模式下的民主投票统计工作繁复拖沓,而且当前社区公共事务日益增多,倘若每次都要依赖人工统计,过高的决策成本势必会削弱居民自治的效果。在使用智能投票系统以前,为统计社区居民意见,K社区H居民小区不仅设置了流动票箱,还组织了12个志愿者小组,利用休息时间逐栋上门统计投票,居民小组和志愿者均疲惫不堪。通过对K社区的观察发现,智慧城市背景下社区居民自治呈现出许多新样态。(14)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第96页。

因此,社区昔日表象的利益共同体逐渐分化为相互对立的利益群体,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文化和价值鸿沟也日益浮现。地方立法应当面向智慧城市的协商自治实践,通过案例自下而上地推动协商议事制度的完善与演进。

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召开

物业管理公司除了为本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外,还分担了居民选举、人口普查、电梯加装、卫生防疫和社会治安等社区公共事务。正如哈贝马斯所言,公正的判断依赖于对以下问题的回答,即所有参与者相互冲突的需要和利益是否得到了应有的承认,是否从参与者自身的角度得到了考虑。

(一)科技助力,民主参与便捷性显著提高 社区公共事务应当由居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完成,这是社区居民自治的要义。依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在本居住地区有选举权的居民可列入居民名单。(17)参见《成都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规程》,2010年11月9日实施。但现行法律法规对居民何时行使、如何行使民主参与权并无明确规定,也未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保障居民自治权的实现。20世纪50年代以来,单位组织作为政治单元、生产单元和社会单元成为基层治理的中介,社区成为国家政权的基础单位,附属于国家权威管制体系的现代再造过程当中。各地立法机关可以对居住期限做出统一规定,比如规定在户籍所在地具有选民资格的公民,在本居住地区居住满一年以上即可列入居民名单。

信息社会的科技进步是把双刃剑,对智能技术的运用若不能以法律加以规制和防范风险,极易滑向恶的深渊。目前我国科技伦理界限和法律规制都远远落后于科技发展。

例如K社区通过建立社区综合信息平台实现信息推送、投票统计,又通过社区网络议事平台收集和反馈居民意见,使社区居民突破时间和空间限制,无论身处何方都能迅速便捷地获取信息和参与投票。但现实是,并非每个参与商谈的主体都具有普遍道德。

目前,智慧城市的建设片面强调通过网格化管理提升政府效能,忽视了基层自治的发展。比如,人脸大数据平台和车辆大数据平台数据共享于警务大数据平台,满足公安部门、政法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共识困境与分异风险 制度形成领域的人民公意可以建立在投票民主的基础上,即使有民主的不满,也可以通过宪法平衡和兼顾少数群体的权利保护,从而避免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网格管理员对于城市社区中的人、事、物的信息收集,为政府采取行动提供信息,也促进各部门工作相互协调。截至2018年末,中国智慧城市试点数量已接近800个。智慧城市背景下,居民行使自治权应当以直接参与为主。

偶有需要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的事项时,参加者也大多是中老年人,青年人因为上班或抚育子女等各种原因并不热衷于参加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社区青年普遍缺席社区或院落公共事务的管理。基层自治若始终深陷内卷化困境,必不利于国家建设发展。

地方政府为符合条件的居民住宅加装电梯提供资金补贴,但加装电梯需取得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业主无异议。而韦伯认为,工具理性使人们的行动摆脱了价值和道德判断,生活目标仅仅局限于功利追求,它所追求的合理性不是内容上是否合理的判断,而是处理方式是否正确的判断。

智慧城市居民自治的现实困境向社区自治法治化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社区工作的内容包括基层政府委办事务和社区自治事务。

公众在享受科技发展带来的福利同时,也明显体察到科技的负外部性。其三,澄清社区自治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近年来,我国立法工作也在强调从粗放型立法向精细化立法转变。法律法规对投票民主有着较为严格的程序性规定,这种规范的程序管理使采用传统方式行使民主参与权的模式遭遇成本制约。

但社区和派出所以维稳为目的,简单压制矛盾,忽视公众的诉求,以堵代疏,短期看来似乎实现了维稳的目的,长期看来并不利于和谐社区的构建。另一方面,网格化管理的行政扩张及其数据采集在一定程度上侵入到私人自主的领域,可能危及居民自治的自主性。

智慧城市建设对社区居民自治会产生怎样的影响?能否如理论预设那般有效推动居民自治发展,促进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形成,让人民群众在信息化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法律如何为智慧城市居民自治的发展保驾护航?带着上述困惑,笔者于2018-2019年间,对全国首批智慧城市试点示范城市C市的民主法治示范社区K社区进行了多次实地调研,并查阅了大量一手资料。④随着智慧城市建设的推进,社区承担的政府委办事务大量增加,业主委员会作为居民委员会向下延伸的自治组织,也承担了许多社区公共事务。

在业主委员会代行居民委员会职责或者院落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时,能够明确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但修建停车楼要占用绿地,居民随即分化为支持、中立和反对三大阵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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